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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15:17 浏览次数: 字体:[ ]

义政办〔2012〕39号

义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和《义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全责任。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内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提出拟购置、建设、维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及资金来源,填报《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的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时,须附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产配置批准文件。

第九条 行政单位购置单价2000元以下、批量1万元以下资产,由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置;事业单位购置单价2000元以下、批量1万元以下资产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批,对单价较高或者一次性购置数量较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后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在配置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程序:

(一)单位对资产提出调剂申请,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填报《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附件四)按照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二)同一系统内部的调剂,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组织调剂,调剂后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跨部门、跨行政级次的调剂,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调剂。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对年租金2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备案。对年租金2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租赁计划,填报《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资产配置项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2号)认真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上述规定办理资产增加和入账手续,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对拒不接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其资产购置申请不再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对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的资产,有不及时录入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财政部门对其再购置申请可不予审批。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资产的购置、保管、交接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总台账和明细卡,实行账卡管理,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完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等;

(二)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三)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管理的公共资产(资源)取得垄断性收益,包括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及广场租赁、桥路冠名权以及政府其他特许经营权等使用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办理程序: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1.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出借;车辆等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短期出借(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市财政局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3.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4.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附件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及资产价值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2)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实施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1.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1)买卖期货、股票;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3)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2.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3.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义马市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表》(附件三);

(2)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6)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8)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9)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0)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2)投资入股公司章程、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并逐步推行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偿使用资产进行评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资产,报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六条 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招租,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平均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河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收入缴入财政国有资产收入(益)专户,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设、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台(件)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及虽单台(件)账面原值低于5000元,但同类固定资产一次处置账面原值累计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0000元以上、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每季度终了10日前,主管部门将批复文件及《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汇总(备案)表》(附件六)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五);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另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资产报废、报损时);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资产盘亏时);

5.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时);

6.受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7.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时);

8.其他相关资料。

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如:房产、土地、车辆和单位其他大型设备等),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不受地区、部门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进行。经两次以上公告只有一家受让方或经两次以上拍卖仍未拍出的资产,方可进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由出让方、财政部门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协商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予以监督。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人民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支付。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完成后,向财政或主管部门报送资产交易成交确认相关资料(如成交确认书、发票、收据等)、财政专户交款单(复印件),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七)。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既是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资产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赃物罚没物处理办法》规定,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填报《义马市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移交表》(附件八)移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公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接受捐赠等,取得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公正执业,对所提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准;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2.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义马市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表

   4.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

   5.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登记表

      7.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汇总(备案)表

   8.义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9.义马市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移交表

资产配置申请表.xls

出租(出借)申请表.doc
对外投资(担保)申请表.doc
资产调拨申请表.doc
资产处置申报表.doc
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登记表.xlsx
资产处置汇总(备案)表.doc
资产处置批复书.doc
罚没物资移交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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